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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成果
【秘书史】中国古代京控制度的理性审视
                                                                                        黄希颖

摘要:京控制度是中华法文化中极具特色的一项制度,也是中国古代信访制度在清代时期发展到了巅峰,也逐渐走向衰落的表现。对于京控制度,它在开辟了一条通往“正义“的道路之时,也加剧了清代政治危机的白热化,它真的能为民所谋,为民所设吗?为此我们应该对京控制度进行理性的审视。
关键词:中国古代 京控制度 信访制度 理性审视

      京控俗称告御状。“京控“不仅是清代司法中的一个专门术语,更是一项终于的法律制度。它融合了平反冤狱、官员监察和信息收集等多重司法、政治职能。作为历经各审级后终审裁决的案件,其道路虽然曲折艰难,且后期京控制度的运转失控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社会矛盾,导致清代政治危机的白热化。本文通过对京控的概念,京控的流程,以及列举京控中经典的案例来对京控进行理性的审视。
一、
      嘉庆四年八月二十八日,嘉庆皇帝以师祖、皇考“颁旨求言”为例,循“兼听则明、偏听则蔽”之古训,以“广开言路。明目达聪”为由开禁京控。 [1]京控的概念是什么呢?张伟仁认为“京控指直省军民至京呈控。清初置登闻鼓,许民击鼓伸冤。后来军民至都察院、通政司、刑部、步军统领衙门等上诉者,皆准受理。” [2]那思陆认为京控与上控相对,上控是当事人或其亲属向督、抚、司、道、府等衙门逐级呈控,京控。 [3]二者均指出京控的核心——至京城呈控。然而,清代律典《大清律例》中并无“京控”字样,出现最多的是“赴京控诉”,“来京控告”等术语,“京控”出现于嘉庆时期,但“京控”制度则于乾隆年间已经基本形成。 [4]
      对于“京控”、“上控”与“上诉”的辨析,笔者认为,其最大的不同主要是“京控”的案情更为严重,裁决的流程也更为繁琐,审视也更为严格。胡震 [5]认为清代京控有着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京控专指京师地区以外地方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服地方审理结果而上高至中央各部院衙门,广义的京控则还包括直接当面向皇帝控诉冤屈的叩阍。
      那对于京控的案件,其受害者非皆为身怀奇怨大惨,朝廷也不是照状全收,如顺治十七年(1660年),刊刻于鼓门的《登闻则例》规定:“状内事情必关系军国重务、大贪大恶、奇冤异惨,方许击鼓。” [6]与小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户婚、田土、斗殴、象征等事不予受理,控告甚至要受罚。越诉条例规定刑罚明确,原被告不服或翻供有时就意味着再次刑讯。
二、
      作为封建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清代对于京控的方式、程序等都做了极为严格的限制。在控诉方式上,可赴都察院、通政司或步军统领衙门呈诉;还有击登闻鼓和迎车驾申诉两种。《大清律例》对京控无故越诉、诬告不实者都处以严厉的刑罚。若因迎车驾而冲突仪仗,及时控诉得实也要罪至充军。另外,从发审程序来看,京控一旦被受理,京控之人即处在羁押状态下被解回原省,从此失去行动自由,直到案件的最终审定。因此,由于限制程序极多,风险极大,京控往往被视为万不得已才铤而走险之路。
      乾隆三十四年(1769),依据案情不同清朝立法规定了京控案件的四种审理方式:①案件大者奏请旨查办,由皇帝决定具体的处理方式,或提审或发审(发交督抚审办);②一般命盗案件事关罪刑者,或提审(刑部)或咨交督抚审查;③诬告者按律处罪;④户婚、田土等“细事”案件驳回,由当事人在地方控诉处理,并处以越诉之罪 [7]。而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为适应社会形势的变化,上述立法规定得以进一步补充和细化。因为在十八世纪末,在审理京控案件而使得中央在派审上的费用花费过多,且大多数的京控案件均为诬告拖累之案,此中难免讼棍从中作梗,危害极大,因此要求对诬告者加倍惩治 [8]。但是京控案件的数量并不会随着几道谕旨的警告而减少,相反却有增无减,形势发展要求在审判和处理案件的方式上必须加以变化。
      按照道理说对于京控对案件的苛刻,其案件数量增长幅度理应不大,正如有学者认为,清代全年所收京控案件“大概屈指可数”,在当时社会中,作为一种“非常诉讼程序”的京控直诉“主要起装饰作用”。 [9]但晚清社会中京控案件的数量却连年增加,根据赵晓华《略论晚清的京控制度》中统计资料表明 1841年(道光二十一年)都察院和步军统领衙门上报的各省未结束京控案件分别为32起和5起;而1861(咸丰十年),仅步军统领衙门上报各省未结束京控案件已有50起,其中有4起是拖延十几年未结案;到了1892年和1893年之间,仅安徽一省已未结京控案件就达91起,其中已结案件10起,未结束案件81起。1894年(光绪二十年),甚至发生了一起直隶文安、大城两县两千余名灾民群起京控的事件 [10]。嘉庆以后,对京控案件处理方式的改革再无出现,奏折、咨交和驳回等三种方式已成为京控处理的常规模式。改革的停止也预示了中国最后一个王朝在京控案件处理上的无能和无奈。
三、
      信访制度是颇具中国特色的一项政治制度安排,与中国的政治文化传统、显示的政治体制安排以及社会会转型时期日益凸显的利益矛盾、社会冲突密切相关。从一定意义上讲,信访制度的价值取向和具体运作反映了急剧社会变迁条件下,中国政府维护社会稳定的独特机制,表明了中国政治运作独特的内在机理 [11]而京控则代表了信访制度发展的顶峰。
      中国自古以来人口基数大,资源有限,纠纷发生太过频繁。例如在清朝中叶(1741-1851)人口快速增长 [12](1851年达到4.3亿,在110年间人口增长2.9亿),超过社会生产的增长和土地容纳的极限,土地兼并加剧伴随失去土地农民的贫困化和贫富差距的悬殊化,不仅激化了传统生产方式的固有矛盾,而且产生了大量社会问题和矛盾,使得诉讼案件日益复杂化,进而导致清朝特别是晚清时期京控现象病态增长。
      除了上面的原因之外,更为具体的原因还有频繁的战乱是造成晚清京控案件持续增长的重要原因;吏治腐败是导致晚清京控案件持续增长的关键原因;讼棍等社会闲散势力对晚清京控的负面作用;社会矛盾尖锐化对晚清京控也有影响。
      那现在让我们来看几例较为经典的京控案件,审视一下,做为信访制度,司法代名词的京控制度是否真能起到为民所设,为民所想。
      如光绪初年发生的一些接二连三的京控大案、冤案便是很好的例证。如震惊中外、使得“物议沸腾”的杨乃武与小白菜案。这一案件集中体现了当时吏治腐败的极端严重,清政府不得不借加强中央对京控案件的直接控制来减少冤案,维护封建法制稳定社会秩序的功能。此案发生于1873年(同治十二年),先历经县、府、院逐级审讯,继经两次京控。两次复审,但由于当时京控案件“平反者百不得一”已相习成风,使得此案仍然难以“雪冤诬而成谳”。到了1875(光绪元年)清政府一改审理制度,将案件提交刑部审讯,以求“务得确情,期于无枉无纵。”在拖延两个月之后结案上奏时四川总督明确指出,此案要是平反,“将来就没人敢作地方官了。” [13]在这件事情中几点,第一地方官员包括中央官员办事效率如此低劣;第二地方官员官官相护、沆瀣一气;第三封建官吏只顾及个人和其阶级集团的利益得失,根本不顾百姓死活。清政府则试图借此案件达到杀一儆百,此案最后惩处的各级官员竟达十余人。
      第二件案子是以清朝杜文秀京控。杜文秀京控为清朝影响最大的回民京控案件。道光年间,云南宝山县回汉械斗,导致回汉两民族矛盾加剧,而地方官员互相回护并偏袒汉民,使得回民死伤惨烈,无奈之下,因此效法一般民人京控成了最后自救的方式。伴随着案子的扩大,械斗风波越演越烈,这件事才被受理奏报,交与林则徐审理。至此,这起回汉互斗的时期才真正得到了朝廷的注意与解决。云贵总督林则徐“不问回汉,止分良莠”的公平处理方式使回民的委屈暂时得到伸张。但是案件后依赖疆史审理,督抚交接,案卷转移,拖延不决,使得后面杜文秀等回民因愤揭竿而起。这使我们不禁思考,透过京控这样的方式,可以真正解决多少地方司法上的问题,以及民间长久不满积累的愤懑情绪。
      又如清末京控中群起赴京告状的案件已时有发生,而这类案件往往又最令统治者感到惊恐不安,难以应付,例如,1894年,直隶省发生一起两千余人群起京控案件,其起因就是隶直文安、大城两县因连年水灾,当地匪徒偷扒河堤,地方官不予禁止,导致决堤河毁,被灾极重,两县居民在万不得已之下,只好“约会京控,没加各去一人,如不愿去,帮助盘费”,预示共集合两千余人前往京控。在恐慌万状的朝廷看来,这次又组织且声势浩大的京控案件“其状已近要挟”,于是竟以“刁民假地方公式强行才出头逼勒平民,聚众聊谋敛钱构讼”为由 [14],将为首者仗一百,并赶快驱散了这支京控队伍。可见统治者并没有对大规模的京控案件有所重视,这样只会加重人民对统治者的不满情绪,让这两千余群众对这样的信访制度失望至极。
      我们所列举的三件京控案件之中的虽然也有受到了朝廷的审理重视的案件,但是过程和结果都不尽人意,即便我们能根据流传在民间的说唱文学,如在山西一带传颂的《赵二姑宝卷》感受到朝廷平反冤案顺应民情及平稳民心中的“皇恩浩荡”,但是真正能沉冤得雪的案子在这样已未完结的案子中能有几件呢?
现在让我们来审视一下贯穿整个清朝的京控制度。京控制度具有其他信访制度具备的合理性,京控在一定程度上给百姓申诉的途径,而民告官的胜诉,更加激起百姓京控的热情,也使各级司法官吏知有所畏,不敢过分地胡作非为,起到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作用, [15]且从一定意义上讲,京控案件、人数数数量的多少都直接或间接地反映着社会秩序的稳定情况,从而反馈给统治者以大量的社会信息,此外客观来看,京控对于审理冤狱、情结积案也是有着相当的督促作用的。
      同时,京控制度也有其弊病,京控这种以信访为特征的救济模式,归根到底是一种人治的救济模式,使民众无意识之间形成一种“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概念,使民众缺乏法制化,制度化;而对于京控案件的处理不当使得本来旨在“清理积牍而理民冤”的京控却酿成了“愈冤则愈告,愈告则愈冤”的社会现实。这样的恶性循环之下,对于广大劳动人民来说,“告御状”与其说是寻求皇权庇护的一种寄托,毋宁说是一场噩梦。这种社会现象鲜明地说明,在剥削阶级的社会中,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是为剥削阶级的利益而服务的,统治者们常常会“ 无耻地以命令来破坏法律,通过法律的解释使法律等于零”。 [16]

参考书籍
[1] 冯永明,常冰霞,《制度、资源与法律——嘉庆年间的控案繁多与应对之道》,聊城大学学报,2011年06期
[2] 张伟仁,清代法制研究[M],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83:95
[3] 那思陆清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214
[4]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M],北京大学图书馆藏,卷418/815/998/1001/1002/1004/1005/1006
[5] 胡震,《最后的“青天”?——清代京控制度研究》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第26卷第2期2009年6月
[6] 李典蓉,《编户下的回民—以清朝杜文秀京控案为例》,清史研究,2007年5月第2期
[7]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M].北京大学图书馆藏.卷418/815/998/1001/1002/1004/1005/1006
[8]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M].北京大学图书馆藏.卷418/815/998/1001/1002/1004/1005/1006
[9] 郑秦《清代州县审判制度研究》第三十一页,湖南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
[10] 《朱批奏折》法律类,审办项,第56卷,一史馆藏
[11] 唐皇凤,《回归政治缓冲:当代中国信访制度功能变迁的理性审视》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第61卷第4期2008年7月
[12] 黄长义《人口压力与清中叶经济社会的病变》汉江论坛,2000年第12期.
[13] 谢俊美,翁同为杨乃武平反昭雪[N]文汇报,1984-11-27
[14]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法律类,审办项,第56卷
[15] 柏桦,《清代的上控—直诉与京控》,史学集刊,2013年3月第2期
[16] 呤唎《太平天国革命亲历记》下册,上海古籍出版社,第456-45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