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晓蒙
摘要:勾检制度作为唐代职官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保证唐代行政机构高效运转、中央决策合理化和科学化、纠核行政失误等方面均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唐代那个政治机构已经相对完备的朝代中,勾检制度也因隶属于各个机构和人员安排的高度分散而呈现依附性、差遣性和临时性。
关键字:唐代 勾检制度 差遣性 临时性
一、 从勾检部门的设置看其可差遣性和依附性
在唐代,勾检部门没有独立的机构设置,往往是依附于别的组织框架之中,因为其勾检职能使它没有独立存在的必要,而依附于别的组织,其可差遣性和临时性便更加明显。
(一) 御史台
唐以前监察制度以御史制度为主,辅之以谏官制度。唐代以来,监察制度基本定型,以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构,下设台、殿、察三院。三院分别有三类御史,即台院侍御史、殿院殿中侍御史和察院监察御史。台院以参与大理寺审判和审理的由当地交付的案件以及总判台内杂事为主要职责;殿院主要负责的是整齐朝班,检察仪仗巡查京城左、右街检举巡内不法之事以及协助侍御史推事,并监察太仓、左藏出纳等;监察御史的主要职责是“分察百僚,巡按州县,狱讼、军戎、祭祀、营作、太府出纳皆茬焉知朝堂左右厢及百司纲目……分察尚书省六部,由下第一人为始,出使亦然。”简单来说,就是奉旨出使,掌管监察地方官吏。此外,御史台还有差遣郎官,负责勾检地方财务的情况。
勾检机构本身就是监察财务、官员以及行政,而在御史台中,勾检机构只是作为众多机构中的一小部分出现,而且没有一个完整的组织架构,只是依附于御史台来行使勾检权利的一个组织。可见,在唐代是以御史台作为一个整体,勾检情况只是众多作用中的其中一项,因此勾检部门具有很强的依附性和差遣性。
(二) 尚书省
在唐代,尚书都省左右丞是尚书省重要的勾检官员。尚书省左丞“掌管辖诸司,纠正省内”,就是掌管治理各司,纠正三省的错误弊病,负责勾检吏部、户部、礼部十二司,并且“通判都省事。”那么,相应地,右丞是不是也负责勾检兵部、刑部、工部十二司呢?《旧唐书》未有明载。但是,其他史料证明,右丞确实负责勾检其他十二司。此外,据《唐六典》记载,左右丞还有勾检“六官”“百僚”的职能,其主要表现在对本司和高级官员的勘察以及纠错的职能。根据《唐会要》记载,尚书左丞有纠察、弹劾尚书省两仆射和六部尚书,可见左丞勾检权之大。由此可见,尚书左右丞勾检之权甚重,勾检范围甚广。那么尚书都省右丞的职能是不是没有尚书左丞那么高呢?据调查,在尚书都省左丞空缺的情况下,右丞是可以代行左丞勘察和勾检的职能的。尚书都省左右丞在勾检百官的同时,也有勾检公文,并且有权颁布违法公文条例的处罚,在一定意义上有了立法的职能,可见其职能范围值广泛。
同样的,勾检机构的文书勾检和监察官员的职能就这样被尚书都省左右丞替代,虽然也下设了一些专门负责勾检的官员,但是由于左右丞勾检职责的涉及范围之广,勾检部门只能作为一个差遣机构出现,也就是在左右丞以及相关官员的指挥下办事,没有自主权,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左右丞的附庸。也正是如此,勾检部门的差遣性和依附性也就更加明显。尚书都省左右丞扮演的是中央机构的高级勾检官员的职能。
(三)录事参军
在中央,左右丞担任了勾检官员的角色,而在地方州府录事参军也是代替了专职勾检官员,其职能和工作范围也与左右丞极为相似,如《全唐文》记载:“郡府之有录事参军,犹文昌之有左右辖,南台之有大夫、中丞也,纠正邪匿,提条举目,俾六联承式,属邑知方,致上(阙)于坐啸,举纲维之未振,俾侧者不敢挟其侧,奸者不敢萌其奸,法令修明,典章不紊,此其任也。”这就很明显的表现出录事参军和左右丞的工作内容的相似性了。录事参军的主要职能是纠察地方官员,如果有官员做了奸邪之事和鱼肉百姓的勾当,录事参军有权制止并且上奏中央,给予其惩罚,这和左右丞纠察百官的职能几乎一样。虽然录事参军可以负责勘覆、纠举属县县令的贪污案件,但是,录事参军也接受刺史的勾检、监督。这种层层纠核的机制,这就反映了唐代纠察系统的严密性。其实,录事参军不仅可以纠察下属,而且还可检督上官,一州官吏不论尊卑,一州政务不论大小,都在录事参军勾检职权内。说其“位卑权重”倒不如说“卑可纠尊”来的更合适,其纠核之责无疑又充当了地方勾检官员的职能。
就这样,地方的勾检职能就归属录事参军了,如果说还有勾检官员的存在,或者说是专职勾检人员的存在,那无疑就是在录事参军的管范围之内为其助手而存在的吧。虽然后来录事参军的地位有所下降,但是其勾检职能并没有因此而被撤销。
(四)比部
在唐代,比部是刑部所属四司之一,比部郎中的勾检范围,很多都涉及官员贪污、滥用或挪用公款等。比部勾检出的官吏贪污钱物数目和籍帐隐漏数字是定罪量刑的依据,所以,比部在勾检出纰漏后,再执行审判工作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我们推断,比部隶属于刑部,就像今天的反贪局隶属于检察院一样。此外,王永兴说:“尚书省比部是财务勾检系统的中央领导机构,比部既勾检中央一级全国性的财务行政,又下符各地方进行各个方面财务行政的勾检,同时尚书比部还要制定有关财务勾检制度,在全国实行。”由此可见,比部在唐代的不同时期其职能是有变化的。通过王永兴的《唐勾检制度研究》,我们可以看出,比部的的主要职能是财务管理,“凡仓库、出内、营造、佣市、丁匠、功程、赃赎、赋敛、勋赏、赐与、军资、器仗、和籴、屯牧,亦勾覆之”可见,凡是有关财经的事宜,几乎都在比部的勾检范围之内,有材料显示,两税法施行后,比部开始直接负责地方两税的勾征,据《唐会要》记载:朝廷对州县征纳两税的期限和数额都有规定,两税按时足额征收完毕后,必须把结果申报比部,接受比部的勾检监督。根据地方呈报的数额,比部实施勘会,若发现“此外敛者”,均“以枉法论”。据史料记载,在武则天时期,比部还掌握着勾检国家经籍图书是职能。
就这样,财政勾检和图书勾检的职能被比部所取代,再设立专制的勾检机构也就没有必要了,只能徒增部门的冗余程度。也正是因为如此,勾检职能在比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就已经存在,其依附性也就因此而表现出来。
(五)小结
上至中央机构,下至地方各府州,几乎没有专门的勾检机构的存在,这是因为,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社会时期,政府部门在进行行政工作的过程中,有意无意间就进行了勾检工作,而以监察、监督和纠错为主要职责的勾检机构也就没有了其专门存在的必要性。勾检工作的进行几乎都是在别的组织机构之上进行的,就像在进行财务管理的同时就做好了财政勾检的工作,再加出一个财政勾检部门除了冗余,更是使财政的保密性受到威胁。也正是因为如此,勾检部门具有着严重的依附性和差遣性。
二、 从机构人员的安排看其可差遣性和临时性
勾检官员因其职务的特殊性,很少有长时间从事勾检工作的专职官员。在一个机构的人员安排中,勾检官员往往是附加别的官职之内,而勾检职能也常常附加于非专职勾检官的职责范围中,因此,具有可差遣性和临时性。
(一)专制勾检官和临时勾检官
专门从事“勘覆稽失”的勾检官,我们称之为专职勾检官。除专职性勾检官外,唐代官制体系中还有许多官吏也不定期地从事勾检工作。如果以“勘覆稽失”的频率为标尺,我们可以把临时或定期性“勘覆稽失”的官吏叫做临时勾检官。这也说明了勾检官的多样性和勾检制度的灵活性。专职勾检官与临时勾检官的最大区别,不在于它们从事勾检工作过程中的权力差异,而在于一为专职,一为临时性。专职是以此为工作职责,临时性则具有不确定性。无论是专职性还是临时性勾检官,它们所从事的勾检工作却不是最终目的,而只是行政工作中的一个程序,其目的是为了发现政府行政运作过程中的失误,提高政治的效能。勾检官分为专职性和临时性表明了其职官系统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但是在唐代,从事专职勾检官员的人数很少,这是因为勾检工作只是行政工作中的一个程序,而在这个程序中很多官员无意间就充当了勾检官员,做了勾检工作。再者说,勾检工作只是纠正行政工作中的错误,及时发现问题,保证公文、案牍的准确性,这项工作对官员并没有很高的要求,只要足够细心和有耐心就足以办好这项工作,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做勾检官的门槛比较低,也正是因为如此,唐代的勾检官员的品秩大多都在七品到九品之间,一般没有决策权,品秩高的勾检官员少之又少。唐太宗曾拜长孙无忌为尚书右仆射,管理文书档案工作,并行勾检之职,但是因其位高权重,史学界一般不承认其勾检官员的身份,以宰相称之。
临时勾检官员的存在也恰好证明了勾检制度的临时性,而对勾检制度的分析不能离开整个唐代政治制度,勾检只是行政过程中的一环,而担任勾检工作官员的灵活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勾检工作的临时性。
(二)中书门下无专职勾检官员
三省六部制是唐代政治体系的核心。中央政府下主要分设中书、门下、尚书三省。中书省掌诏敕、政令之立案起草;门下负责审议中书之立案、草案,以决定实行与否;尚书省为行政官署,其下尚分置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各置尚书(正三品)及侍郎(正四品上),此为三省六部制。中书门下属中央决策机构,而尚书省则是国家最高行政机构,负责对中书门下的决策付诸实施。皇帝的意见则在中书与门下之间,这就意味着门下的权利受到了皇权的制约,也可以说大大削弱了门下省的权利。因为皇帝对中书省的诏令提出意见后,门下省似乎只能承旨意办事。
具体而言,中书门下的职责是起草和颁布诏令,尽可能的保证诏令的科学合理和准确,但是参与的官员那么多,什么样子的人担任了勾检官员的职责呢?诏令的起草过程是先经由中书省草拟提出,门下省有审核的权利,那么在中书门下起草和审核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意见的分歧,而对于分歧的解决方法也是勘察纠错的过程,之后尚书省在实施过程中也会对诏令提出意见,诏令在形成、制定交尚书省实施之前,都要经过宰相集团的层层把关,通过反复商讨、纠核与审查,这就在很大程度地提高了决策的科学性,在这个过程中,三省长官实际上于无形之中充当了勾检官的角色。
虽然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情况会复杂很多,皇帝的意见,加上有时三省为估计彼此的颜面而不予反驳,但是,这样的政治体制也就决定了中书门下不需要有专职的勾检官员,而是由制定诏令的人顺便担任,因此也体现的勾检制度的差遣性和临时性。
(三)世家大族和文人任勾检官员
在唐代,虽然勾检官员的官职比较低,但是因其“卑可纠尊”的特殊身份而受到大多数人的尊重,也正是因为这样,担任勾检官员的人大多是世家大族和文人,这是因为世家大族先天的家族优势利于其担任勾检官员。自魏晋南北朝以来,“名士”历来崇尚清要官员,而勾检官员无疑就因其勘察审核之能而成为众人心中“清要”之所在,而魏晋的门阀制度也就为世家大族猎取“名士”头衔提供了天然的优势,而成为勾检官员之后,因其临时性和灵活性可进一步升任为御史、尚书仆射等重臣地位,因此。成为勾检官也就是世家大族子弟出任重臣的一个重要过渡阶段。
那么为什么文人在勾检官员中也担任很大的比重呢?原因之一是“名士”风气的影响,文人历来清高,出任官职,勾检是一个很好的选择,而来是因为勾检官员大多从事文书档案的稽查好人纠错处理,这就要求,从事文书勾检的勾检官员要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唐代科举考试盛行,要找出文化水平较高的知识分子从事勾检工作还是比较容易的。然而,历史上几乎没有人一生担任勾检官员,这也是制度的灵活性和勾检人员的高度流动性所决定的。
世家大族的子弟和部分文人担任勾检官员,可以说他们是把勾检官这一职位作为人生的跳板,为的是位极人臣,而这又从另一个层面揭示了勾检制度具有临时性的必然性。
(四)小结
在唐代的政治体制中,对于勾检机构的人员安排是自由灵活的,这也是由于勾检工作的临时性所决定的。任何一个朝代的政治体系,没有了勾检制度的存在就是不完善的,然而组织专门的人员去组成勾检机构又违背了精简机构这一原则。而在唐朝是政治构架中就巧妙的把勾检机构融入监察、管理和决策机构之中,在保证组织机构完善的同时,又增加了行政工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勾检部门的差遣性和临时性对唐代的影响
(一)对官员积极性的影响
机构的精简,职官的减少并不意味着行政事务的减少。唐代勾检官员处理政务文书都有其规定的时间限制,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好对应的案件是要受到处罚的。而且在唐代,想出任勾检官员的人员是相对比较多的,因此危机感和竞争性的存在也提高了官员对于本职工作的处理效率,提高了积极性;另一方面,世家大族的子弟一般是以勾检官做为跳板,进一步上升到行政机构的上层位置,因此就要想方设法把勾检工作做的出色,在这种思想和环境的影响下,也大大的提高了勾检官员的积极性。
反之来讲,正是由于勾检工作的差遣性和临时性,很难让从事勾检工作的官员有成就感和满足感,毕竟勾检工作在在别人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的,是在别人的工作基础上进行纠察和审核,从一定层面上削弱了勾检官员的工作积极性;而且很多人做勾检官是为了登上中央机构,而这种思想的存在也大大影响的官员的工作积极性。
任何一项政治制度都是有利有弊的。总体上来讲,唐代的勾检制度的存在还是提高了官员的积极性的,其案件处理的速度和政治的清明程度给力我们最好的证据。
(二)对行政效率的影响
为了管理好国家,必须提高行政效率。如何提高行政效率?唐统治者首先想到通过立法来规定官员办事程限。所谓官员办事程限,就是规定官员处理各类公文及其他公务,按其内容繁简、任务之轻重缓急,规定从受事到处理完成的期限,并要求官员在规定日期内完成。据《唐六典》卷一《尚书都省》“左右郎中员外郎”条所载《公式令》规定:“凡内外百司所受之事,皆印其发日,为之程限。一日受,二日报(其事速及送囚徒随至即付);小事五日(谓不须检覆者);中事十日(谓须检覆前案及有所勘问者),大事二十日(谓计算大簿账及须谘询者);狱案三十日(谓徒已上辨定须断结者)。其急务者不与焉。小事,判勾经三人以下者,给一日,四人以上给二日;中事,每经一人给二日;大事各加一日。内外诸司咸率此。”,即使放在当代,也是效率很高的表现,而这种处事方法也足以被后代人借鉴。小事不用检覆,一方面是没有必要,一方面可以提高行政效率;而大事情可以根据其程度来做不同的处理方式,制度设置十分合理。
可见,唐代统治者为了提高政府官员的工作效率,防止办事拖沓,用法律的形式将官员办事程限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加以确定,同时又规定了拖延和不按时完成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这就在法律层面上防止了因差遣性和临时性造成的不利,使官员办事程限制度的贯彻落实获得了一种法律强制力,增强了政府官员按期完成工作的责任心,有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这体制的设立为当代中国的行政效率的提高提供了范例。
(三)机构的精简程度
唐代政治体系的完整程度,历来是毋庸置疑的,那么是不是完整就意味着机构的冗余呢?事实并不是这样。就比如勾检制度的存在,按照常理来讲,一个机构的存在没有一定数量的官员来管理是不科学的,可是唐代统治者并没有因为勾检制度的存在就设立过多的官员,而是根据实际情况,把从事勾检工作的人员巧妙的安排在了各个机构中,即保证了行政体系的完整,又保持了政治机构的精简,可谓一举多得,也让我们不都不对唐代统治者智慧所折服。
勾检部门具有差遣性和临时性,这是由它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形式决定的,但是差遣性和临时性的存在也不一定都是弊端,就像它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行政效率,保持了整个政治机构的精简程度,成为之后历代的一个政治范本。
勾检工作是唐代的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一个细小的环节,但确实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他们从事的勾检工作,主要是对文书籍帐进行勘覆稽失、对钱谷进行纠察隐漏,同时,也包括对行政稽违和赃污的官吏进行勾检、纠举等,工作很细微,官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比较低甚至有些是无品胥吏,但是也正是由于这一细微的行政制度的存在保证了整个政务处理过程的科学合理,大大提高了唐代政治事务处理的效率。而正是因为勾检制度的细小,其差遣性、依附性和临时性便是不可避免的。
勾检制度就像是唐代政治制度中的润滑剂,保证了制度的顺畅,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决策的科学合理。而其差遣性和临时性虽然在一定范围内影响了制度的运行,但是也是科学的政治结构构建中不可避免的现象,整体上对唐代政治体制是积极的影响。